(2013)长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志恒、郭秋果与长子县南陈乡东陈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2号赵志恒、郭秋果与长子县南陈乡东陈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志恒、郭秋果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因村委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案件一时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赵志恒、郭秋果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