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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毕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本案借款本息13910元及另案借款50000元,共计63910元。于2016年9月28日兑付10000元,于2016年10月8日兑付10000元,于2016年11月8日兑付8000元,于2016年12月8日兑付8000元,于2017年1月8日兑付27910元,两案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74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上述案件款的兑付由王朝霞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