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赖勇威与黄美娜、赖泽成民间借��纠纷2016民初461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威,黄美娜,赖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4612号原告:赖勇威,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蒋水潮、袁显权,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娜,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赖泽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赖勇威诉被告黄美娜、赖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勇威的委托代理人袁显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娜、赖泽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勇威诉称:原告与被告赖泽成是同村朋友,经被告赖泽成介绍认识被告黄美娜,被告黄美娜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向被告黄美娜足额支付借款后,被告黄美娜向原告出具经被告黄美娜签名及指纹确认的《借据》一张。后应原告的要求找到被告赖泽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月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若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则被告黄美娜按日支付���款金额的0.5%作为罚息。但从2014年12月21日开始,被告拖欠应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讨借款,二被告至令仍然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黄美娜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暂计为5587元及罚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21日为5587元;罚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按日支付借款金额的0.5%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本息暂合计为25587元;二、被告赖泽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黄美娜、赖泽成未参与法庭调查,亦未出具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称被告黄美娜于2014年4月21日向其借款20000元,为此被告黄美娜立下《借据》一张给其收执。《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月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若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则被告黄美娜按日支付借款金额的0.5%作为罚息。被告赖泽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原告称其于当日即交付了20000元给被告黄美娜,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催收未果后,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准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广州市常住人口资料》、《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涉案《借据》载明被告黄美娜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赖泽成提供担保。在被告黄美娜、赖泽成不到庭应诉答辩且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黄美娜向原告借到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因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偿还了上述��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黄美娜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赖泽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罚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赖泽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美娜追偿。被告黄美娜、赖泽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美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赖勇威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赖泽成对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美娜追偿;三、驳回原告赖勇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泳宜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