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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高秀萍与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萍,周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高秀萍。被执行人周怀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萍与被执行人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怀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萍同意本案暂时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