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温代祥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代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代祥,男,生于1950年10月17日,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达川区某某镇某某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达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3月11日由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17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邹宏,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代祥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安娜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黎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日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贤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代祥及其辩护人邹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温代祥任达州市达川区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被告人温代祥以自己和妻子王某某的名义写了两份农村五保的申请交给某某镇民政员赵某某。2011年2月,在没有召开村民民主评议会的情况下,被告人温代祥伪造自己及其妻子王某某享受农村五保的民主评议表,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在民主评议表和农村五保审批表上加盖了达川区某某镇某某村的公章。被告人温代祥将做好的假资料交给某某镇民政员赵某某,赵某某碍于情面,为被告人温代祥办理了农村五保。从2011年第四季度到2014年第二季度,被告人温代祥及其妻子王某某共计领取五保供养金15120元。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温代祥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后,2016年3月11日,对被告人温代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温代祥涉嫌骗取农村五保供养金,2016年5月6日达州市达川人民检察院传唤被告人温代祥到办案区接受讯问,被告人温代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9日,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温代祥退赃人民币15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文书,任职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办理五保相关资料,领取五保金的记录及汇总表,退款票据,证人赵某某、周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温代祥的供述、悔过书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代祥作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村五保供养金人民币15120元,情节较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国家财物一旦被行为人控制,就构成贪污罪既遂,故对于辩护人辩称中止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温代祥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代祥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温代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余 川代理审判员 王安娜人民陪审员 王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吉茂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