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小洛与李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洛,李金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2931号原告李小洛被告李金洋原告李小洛与被告李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金洋给付欠款本金2000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金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为2016年3月1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未予偿还。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真实有效,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此笔债务具有偿还义务。由于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李金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