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孔浦、吴小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78008。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被执行人杨孔浦,男,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吴小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孔定,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木杰,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木秀,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330元,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王木秀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2005室房产已被本院(2016)浙0327执3239号案件查封。现该房正拍卖处置中,届时本案可参与分配拍卖款。被执行人王木杰名下的浙C×××××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2016)浙0327执2265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杨孔浦名下的浙C×××××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也已被本案查封。因车辆流动性较大,上述两辆车未被实际查扣。另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2265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2266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323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正被另案拍卖处置中,届时本案可参与分配拍卖款。目前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孔浦、吴小影、杨孔定、王木杰、王木秀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郭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