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春萱、罗光宁、罗光伟、罗光辉与李建锋交通肇事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罗光宁,罗光伟,罗光辉,李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207-1号申请人董某某。申请人罗光宁。申请人罗光伟。申请人罗光辉。被执行人李建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回案款2800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锋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2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