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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春元与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元,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774号原告:黄春元,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八巷兴隆花园。被告:钟山,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路。原告黄春元与被告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钟山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黄春元也无法提交钟山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