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春元与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元,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774号原告:黄春元,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八巷兴隆花园。被告:钟山,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路。原告黄春元与被告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钟山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黄春元也无法提交钟山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