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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崔文宽与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宽,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6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文宽,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上诉人崔文宽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行初1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崔文宽要求撤销的崔文海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机关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审法院认为,崔文海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不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以下简称南岗国土局)颁发的,崔文宽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驳回崔文宽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崔文宽的起诉。崔文宽上诉称,崔文海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确实为南岗国土局颁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崔文宽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崔文海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机关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并不是崔文海所诉的南岗国土局。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崔文宽拒绝变更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文宽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崔文宽主张颁证机关为南岗国土局与事实不符。崔文宽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扬审判员 王福民审判员 隋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朝之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