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司秀兰与吴忠市太阳山珑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秀兰,吴忠市太阳山珑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司秀兰,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会计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吴忠市太阳山珑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电力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秀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司秀兰与吴忠市太阳山珑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忠市太阳山珑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在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