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才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才龙,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1年12月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7月3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才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才龙及其辩护人冯春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才龙向吕文龙、蒋寿云(均已判)租用了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邓巷13号的房子。2016年1月初,其与蔡庆焕、杨董和(均已判)合伙在该房内开设“捺六名”赌场,招揽多名人员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才龙占赌场一半股份。期间,被告人陈才龙招揽了李达范(已判)为赌场望风,招揽“眼镜”、“小会”到赌场打图。该场头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27日被查获为止,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人民币,除去工资、房租等费用,被告人陈才龙个人分得14000元人民币左右。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才龙在临海市沿江镇下湾村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才龙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才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杨某1、许某1、杨某2、施某、许某2、程某、汪某、陈某、李某、孙某的证言,同案犯杨董和、吕文龙、蒋寿云、蔡庆焕、李达范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票据,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才龙以营利为目的,与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才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才龙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才龙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陈才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才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二、被告人陈才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