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伯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池宇恒,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团结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已依法追加朱福兴为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唐胜荣执行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伽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