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市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昕,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昕银行存款33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