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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何元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何元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788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外环路二号保利外滩花园7号首层。负责人周康。委托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元庭,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何元庭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晓芹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洪霞、李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元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经佛山市建设局批准领取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负责保利商务中心区域的物业管理。被告是保利商务中心5座2111X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4.01平方米。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前三年实行每平方米每月4.5元优惠标准。被告应自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管理费,不按时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交楼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被告至今仍未支付2016年1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664.40元及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起诉时暂计至2016年8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被告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保利商务中心5座2111X房,建筑面积为74.01平方米;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或者以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交楼通知书》七日起视为交付,上述日期以较前者为准;买卖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通讯地址为准。如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联络不到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相关责任;并指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前三年实行优惠标准每平方米每月4.5元;被告应自交楼之日或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商品房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乙方应自交楼之日起或在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书起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逾期不按时交纳的,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保利商务中心项目(东平新城1号地铁)5座酒店及商铺、地下室已于2015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12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发出《交楼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但邮件被退回。被告至今未办理收楼手续,亦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8月期间物业管理费共2664.40元。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发出《交楼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邮件被退回,责任在于被告。且被告在收取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亦未到庭或书面提出异议。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提供了物业管理,被告作为保利商务中心5座2111X房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被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共2664.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该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定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每月6日起以每月欠款数额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的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元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664.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年利率24%,以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本金为计算基数,从每月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预付),由被告何元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思韵第2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