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磊与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898号原告:宋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昆,经理。原告宋磊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宋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磊以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审判员 文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珊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