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陆连基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连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870号起诉人陆连基,女,194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2016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陆连基的起诉状。起诉人陆连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费41107.8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户人是鹿耳环大村村民小组成员,被告村小组的水田、旱地和林地多次被政府征用,2005年至2009年进行了三次分配,但均以原告户3人出嫁1人农转非为由,对原告少分配4份。原告认为出嫁女没有土地分配,农转非已非转农,经多方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就征地款的问题本院已立有(2009)钦南民初字第240号案件并作出裁定,认为起诉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驳回起诉人的起诉,现起诉人就征地款的问题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陆连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