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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闫成环与范国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解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xx,范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xx,男,汉族。被执行人范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xx与被执行人范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范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部分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范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乡营业所的存款15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范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乡营业所的存款11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范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乡营业所的存款1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原男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