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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王屹山与周谭鹏、易艳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屹山,周谭鹏,易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屹山,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谭鹏,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易艳兰,女,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屹山与被执行人周谭鹏、易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屹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谭鹏、易艳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