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显杰与林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显杰,林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显杰,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林进辉、张琼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明辉,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明辉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显杰货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元、执行费人民币800元,但被执行人林明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5月23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林明辉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只有300多元,不足以清偿债务;2、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明辉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林明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