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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胜伟与宋联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伟,宋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唐胜伟被执行人宋联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书记员  刘煊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