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罗海泉信用卡纠纷2016民终26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罗海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26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威。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吴志华,均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海泉,身份证住址:。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罗海泉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日,罗海泉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申领了中银BOC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10。截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罗海泉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等累计拖欠中国银行番禺支行透支本金38697.12元、透支利息11544.96元及滞纳金。现因该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经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多次催收未果,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另按照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罗海泉双方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利息和收费”第十三条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即罗海泉)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即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中银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其和最低还款额的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第十四条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第二十条规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转账还款。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转账还款失败,乙方须缴纳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罗海泉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8697.12元、透支利息11544.96元、滞纳金11774.80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8日,以后另计)及至全部借款结清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2、判令罗海泉承担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罗海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罗海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罗海泉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申领中银BOC金信用卡,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向罗海泉发放了信用卡,罗海泉理应按照上述领用合约约定使用该卡。现罗海泉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仍有本金38697.12元、透支利息未按时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罗海泉清偿透支本金38697.12元、透支利息11544.96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8日止,2015年10月19日后的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问题,法院认为,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罗海泉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十条明确约定“…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那么,上述合同及部门规章中均没有约定滞纳金是按每月收取,因此,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滞纳金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并不符合合约约定和部门规章规定,本案的滞纳金应以罗海泉未偿还的透支本金38697.12元的5%即1934.85元一次性支付。另外,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罗海泉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罗海泉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并没有对律师费问题进行约定,而是否聘请律师则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并非必须花费,因此,对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罗海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38697.12元、透支利息11544.96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8日止,2015年10月19日后的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罗海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支付滞纳金1934.85元;三、驳回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公告费600元,由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负担392元,罗海泉负担1653元。判后,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支持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关于信用卡透支资金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依法查清了罗海泉拖欠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信用卡透支资金的事实,却没有依法支持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关于请求罗海泉偿还欠款逾期归还产生的滞纳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本案中,在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罗海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逾期归还欠款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的约定。罗海泉在使用涉讼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后,没有按照合约的约定及时清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付滞纳金。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上诉请求:1、改判罗海泉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暂计至2015年10月18日为11774.80元,实际应计付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罗海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罗海泉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是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罗海泉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二审争议问题是罗海泉应否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的滞纳金。《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罗海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罗海泉除按照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罗海泉在长期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的过程中,并未就上述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罗海泉应按照上述约定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支付滞纳金。一审法院按照透支本金的5%计算滞纳金一次性支付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纠正。但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滞纳金亦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上诉有理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由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罗海泉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支付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445元、公告费600元,二审受理费94元,均由罗海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文莉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