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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曾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曾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45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朱桂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梓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曾欢。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曾欢(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在大浪办事处宝坤科技园1栋4楼开办加工厂,设有切割、丝印、洗版、晒版工艺,没有生产废水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处以行政罚款十五万元”。审 判 长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杨    琨代理审判员 徐  维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映怡(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