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惠萍与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萍,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李惠萍,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0日,高中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东海园区。被执行人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宁生,该公司经理。执行人 段宁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4日,中专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惠萍与固原梅园投资有限公司、段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宁生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段宁生名下有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西城路混合结构房产一套,已被另案冻结,现二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立强审判员王金龙审判员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姬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