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杜玉珍与王华志、刘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珍,王华志,刘艳春,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502号原告杜玉珍,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华志,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系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艳春,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华志之妻。现任职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捷顺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四季青农贸城五区一号。法定代表人邢鹏,系捷顺达公司现任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珍与被告王华志、刘艳春和被告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华志、刘艳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襄州××××牌镇且该案不属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原告杜玉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华志、刘艳春对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