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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才、王全昌、张友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才,王全昌,张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才、王全昌、张友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新才、王全昌、张友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新才、王全昌、张友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