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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云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云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云哲。被执行人:钱云哲。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云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解除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云哲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贷款本金三十九万二千五百一十一元零三分、利息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七元六角六分,罚息四千二百七十元三角四分,并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的上限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六万三千八百四十元;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五千元及其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几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苏J×××××的奔驰牌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钱云哲对上述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钱云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四百五十六元,由被告江苏鑫辉阀门有限公司、钱云哲负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代理审判员  郝晓东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