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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石金亚与吕和平、朱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亚,吕和平,朱苗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972号原告:石金亚,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吕和平,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被告:朱苗彩,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原告石金亚与被告吕和平、朱苗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石金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金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