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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瞿金林与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金林,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5861号原告:瞿金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江苏省通州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婷,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威,男,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瞿金林与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瞿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080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以北创意策源中心北区XXX公用房,房屋建筑面积169.6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2264元,房屋总价为2080343元,交房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合同还就付款时间、逾期交房、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时间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按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承认瞿金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瞿金林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0803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