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开心”网吧11号电脑上网时,趁被害人鲍某坐在12号电脑座位上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鲍某放在桌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743元。2016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榕达路35号租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现上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鲍某。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明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韵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