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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强,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抚东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丛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强于2016年3月1日10时许,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抚顺市东洲区龙凤街茨沟集市,扒窃被害人贾某某的手机一部,作案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等相关书证、证人安某某证言、被害人贾淑珍陈述、被告人张志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强,于2016年3月1日10时许,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至抚顺市东洲区龙凤街茨沟集市,扒窃失主贾某某的MALATAK666手机一部。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元整(人民币20元)。被告人张志强作案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所盗手机已依法扣押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立案、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的情况;失主贾某某的陈述及丢失报告,证实其在茨沟集市买菜时挎包被拉开里面的白色直板手机没有了;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贾某某买西红柿时上来四个警察把其和贾某某身边的两个男的按倒在地,从被按倒的两个男的身上发现了贾某某的手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安某某辨认被告人张志强是盗窃贾某某手机嫌疑人之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分别证实被盗手机被依法扣押、失主及被告人指认所盗手机及将所盗手机返还失主的情况;估价委托书及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MALATAK666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元整(人民币20元);同案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张志强在茨沟大集偷了一个女的包里的手机,其负责偷,张志强负责望风、掩护的情况;被告人张志强的供述,我和张某某上前把一个站在菜摊前的50多岁的女的夹在中间,我望风,张某某把这女的挎包里的手机偷了,手机刚到手我们就被抓了。以上证据材料能够相互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李 为人民陪审员 王汉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