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许齐升,鲍素萍,许齐平,张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6475111-1。法定代表人:王爱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2631968-6。法定代表人:许齐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4487378-7。法定代表人:范新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齐升,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鲍素萍,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许齐平,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永芳,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许齐升、鲍素萍、许齐平、张永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许齐升、鲍素萍、许齐平、张永芳的���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