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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陶洋与西安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张宏,王坤,史利娜,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三环与石化大道十字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09277290-4。法定代表人:李娜。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克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利娜。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赵家堡工业园天台二路北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5478461-3。法定代表人:王坤。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36281-1。法定代表人:郑牛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洋。上诉人西安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张宏、王坤、史利娜、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协议管辖无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本案应由上诉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