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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委468号。被执行人张博,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博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博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