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卫刚与李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刚,李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316号原告:徐卫刚,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告:李福星,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卫刚与被告李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福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卫刚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