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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卫刚与李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刚,李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316号原告:徐卫刚,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告:李福星,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卫刚与被告李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福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卫刚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