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国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国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58号罪犯余国友,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莆中刑初字第31号��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6月2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7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狱因罪犯余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国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国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国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