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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德秀与沭阳弘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秀,沭阳弘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216号原告:陈德秀,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化凡,沭阳城南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孙亚克,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被告:沭阳弘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开发区金华路。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忆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