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证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57号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波,校长。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犯ZL201320130150.5号“一种模块化液压与气动教学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设备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涉嫌侵犯ZL201320130150.5号“一种模块化液压与气动教学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设备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