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郝慧、张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慧,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财保16号申请人:郝慧,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申请人:张楠,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申请人郝慧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楠在天津市天刃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楠在天津市天刃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资产等投资权益,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更、抵押、赠与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