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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与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从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从文,朱仁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029号之一原告: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王可福,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黄正辉,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经理。被告:何从文,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族。被告:朱仁义,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与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从文、朱仁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元6872元,减半收取计3436元,公告费用260元,合计3696元,由马鞍山市华建建材经营部、黄正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陈国宝人民陪审员  方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