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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龙某某及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727号之一原告:杨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海军,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晓兵,系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蒲某某,女,2003年7月3日生,苗族。法定代理人:龙某某,系第三人蒲某某之母。杨某某诉龙某某及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2016年5月3日,本案依法中止审理,2016年9月29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计5300元,经审批杨某某免予负担。审判长  杨海军审判员  张敬华审判员  郭人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