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龙某某及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727号之一原告:杨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海军,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晓兵,系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蒲某某,女,2003年7月3日生,苗族。法定代理人:龙某某,系第三人蒲某某之母。杨某某诉龙某某及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2016年5月3日,本案依法中止审理,2016年9月29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计5300元,经审批杨某某免予负担。审判长 杨海军审判员 张敬华审判员 郭人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