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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袁强与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强,男。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裁决,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6)第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6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