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张某1、方某、胡宝元、李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姜某1,张某,张某1,方某,胡宝元,李青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863号原告姜某,学生。原告法定代理人姜某1,农民,系姜某之父。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学生。被告张某1,农民。系张某之父。被告方某,农民。系张某之母。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炫煌。被告胡宝元,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员辉,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青松,教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张某1、方某、胡宝元、李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张某、张某1、方某、胡宝元、李青松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超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