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终本安监局与泸县福龙汽修厂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泸县福龙汽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93340351-X。法定代表人杨成,局长被执行人泸县福龙汽修厂,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工矿。负责人曾仕洪。关于申请执行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泸县福龙汽修厂一案,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泸县)案件管罚【2015】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2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县福龙汽修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