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焦勇与张思锋、南广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勇,张思锋,南广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771号原告:焦勇,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张思锋,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告:南广冉,男,成年人,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勇与被告张思锋、南广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焦勇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