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焦勇与张思锋、南广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勇,张思锋,南广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771号原告:焦勇,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张思锋,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告:南广冉,男,成年人,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勇与被告张思锋、南广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焦勇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