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云飞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79号罚金移送执行单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云飞,男,住山西省大同市。郭云飞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郭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判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彩萍执行员 王 诚执行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