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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索顺有与被告贾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顺有,贾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63号原告索顺有,男,193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索天如,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贾新华,男,50岁左右,汉族,原平市电视台职工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索顺有与被告贾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索顺有未能提供被告贾新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新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长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