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薛永良、姚洪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永良,姚洪建,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邯郸市启轩商贸有限公司,吕庆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107号申请人:薛永良被申请人:姚洪建被申请人: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学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启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洪波被申请人:吕庆春申请人薛永良因与被申请人姚洪建、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邯郸市启轩商贸有限公司、吕庆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洪建、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邯郸市启轩商贸有限公司、吕庆春名下32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栗桂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