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英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环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英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环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212号原告:靖江市英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靖江市靖城上海城C幢423。法定代表人:吴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环辰。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英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环辰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靖江市英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英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