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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丁小明与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明,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邰建贸易有限公司,张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187号原告丁小明。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城社区中心。负责人杨智,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毅、夏阳,该局干部。第三人:连云港邰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A05号楼114号。法定代表人丁小明,总经理。第三人张为荣。原告丁小明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主动纠错、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微信公众号“”